江人社发〔2012〕5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江府〔2012〕27号)精神,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将《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一、补贴项目对象、标准及申请时间
(一)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
2.补贴条件:以上用人单位招用江门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4.申请时间:按季度发放,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同一对象再次申请只需提交第1、2、5项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名册表》;
(3)被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未毕业的提交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下同)(以下简称《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以下简称《登记证》);
(4)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须提供《公益性岗位审批表》或相关有效证明资料;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其本人《毕业证》;孵化基地企业须提供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证明;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须提供困难毕业生《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证》)、《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扶贫机构出具的农村贫困家庭证明(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或公益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6个月以上的就业失业证明(以下简称“失业证明”)等其中之一的证照材料;
(5)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6)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初次申请还须出示证件的原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
2.补贴条件: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时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同一对象再次申请只需提交第1、2、6项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册表》;
(3)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须提供困难毕业生《低收入家庭证》、《零就业家庭手册》、《城乡低保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或失业证明等其中之一的证件材料;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6)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7)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按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申请时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提交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同一对象再次申请只提交第1、2、4项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3)自主创业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须提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表;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
3.补贴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按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分类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 申请时间:申请人取得相关证书的后,于季度15日内申请。未取得证书,在实现就业创业6个月内后,于季度15日内申请。
5. 申请材料:申请时需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名册表》;
(3)《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4)《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就业证明或创业证明材料;
(6)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五)岗前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企业。
2.补贴条件: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后,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3.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费全额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申请时间:企业在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于季度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名册表》;
(3)《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劳动合同。
(六)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本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2.补贴条件:为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介绍就业服务,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补贴标准:按每成功介绍就业一人给予职业中介机构一次性400元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4.申请时间: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名册表》;
(3)《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4)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4.申请时间: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八)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
1.补贴对象: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对被评为省级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3.补贴标准:由所在地财政每年给予不少于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4.申请时间:在符合条件获评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后。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申请审核表》;
(2)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经费补助申请报告;
(3)获评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正式认定文件;
(4)基地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书。
(九)创业孵化基地奖励金
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十)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事业见习单位。
2.补贴条件: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3.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申请时间:见习单位于季度15日内申请。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证明;
(2)《申请审核表》;
(3)《江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名册表》;
(4)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5)《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6)《就业见习协议》。
(十一)临时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高校毕业生已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满6个月以上且未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且未就业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领取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申领临时生活补贴期间,每月没有进行免费岗位需求登记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不能重复享受。
3.补贴标准: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享受补贴时间自申请认定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申请时间:按月申请,次月发放。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后,于每月15日前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其他高校毕业生在登记失业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15日前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5.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
(2)《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3)《低收入家庭证》或《零就业家庭手册》或《城乡低保证》或《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农村贫困家庭证明或失业证明等。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
1.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 补贴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均视作从事微利项目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对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期间正常经营,且无逾期还款记录、信用良好的贷款人,可申请办理二次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该企业员工总数的15%,可申请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
3.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在本市从事微利项目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二次贷款期限为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二次贷款须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2年内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 申请时间:高校毕业生在本市成功创业后,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介绍信到指定担保机构办理授保手续。
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介绍信到指定担保机构办理授保手续。
5.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初次申请时需填写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2)《毕业证》、《身份证》、《登记证》;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江门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2)《江门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申请、拨付程序
(一)以上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中央、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市和各县级市(区)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自查符合条件的,带齐相关资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及时退回申请人。
(三)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提前将资金划拨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及时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每季度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上季度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有关补贴申请资料提供给财政部门及时抽查。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季度补贴资金的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当季补贴资金。
(五)各项补贴凡涉及享受期限为一次性或6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申请办理有关补贴。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将各项补贴及时按要求录入省市高校毕业生业务系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补充说明
(一)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江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入学前具有江门市户籍的外省外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本意见下发前未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或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父母或其本人)的高校毕业生。
(五)享受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就业岗位的,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就业岗位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