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20号)、《关于强化业务规范和预算管理促进就业资金均衡有效使用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2483号)、《关于印发
<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span>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
(一)五类对象的认定工作。在《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587号)规定的认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上述对象范围可参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戒毒康复人员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以上禁毒办出具的戒毒康复人员证明原件或名单(经禁毒办盖章确认);
2.属于刑释解教人员的,提供监狱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精神病康复人员的,提供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退役士兵(参加过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或复员军人)的,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在同一户籍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提供户口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
(二)部分对象范围可参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的,提供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全部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证明材料。认定程序应参照《关于印发
<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不再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在其《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中“其他记载事项”签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span>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不再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在其《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中“其他记载事项”签注“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2.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提供户口簿、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认定为贫困家庭证明材料或名单,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一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提供户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本人被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所在村集体被认定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或批文(所在村委会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工作要求
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甄别申请人是否处于无业状态。
1.重点甄别其是否已在单位就业,或已实现灵活就业,或已参加社会保险(不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一档的情况,下同)或已自主创业等,结合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与实地检查的方式,加强审核工作。对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
2.不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处于非失业状态。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二)甄别申请对象是否具有就业愿望。
1.受理申请时要及时提供就业帮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登记之前,要先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Ⅰ级就业帮扶,对其开展一次政策宣讲、一次就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的“三个一”基础援助,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情况。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推荐就业的情况,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结果以及申请人是否接受服务等情况,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
(1)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后,非因自身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拒绝到推荐单位就业,或拒绝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推荐书上签名,或者经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后,非单位原因本人无正当理由辞职等。
(2)申请人拒不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或者拒绝在服务记录上签名。
(3)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过程中,拒绝进行求职登记或者求职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的服务和管理
(一)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对于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行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三个一”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对其再提供三个岗位信息,不挑不拣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30天内未有合适岗位或未能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的,应继续做好为就业困难人员推送岗位等援助活动。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对象定期联系和跟踪制度,及时掌握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具体情形有:
1.无正当理由三次或三次以上,拒不接受推荐就业和公共就业服务的;
2.主动终止就业要求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被强制戒毒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的;
7.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保障待遇家庭实现脱贫的;
8.赡养的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死亡的;
9.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6个月无法与其联系);
10.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其他弄作假行为的。
因上述第10种情形,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且已领取了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予责令其退还补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做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变更、取消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到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信息系统。
四、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登记工作
(一)灵活就业登记的内容。灵活就业登记应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详细形式、就业时间、收入情况、就业单位或雇工情况以及相关协议证明等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得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灵活就业登记核实工作。
1.在灵活就业登记过程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履行核实责任,防止发生无就业愿望或未真正灵活就业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情况。对首次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受理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地以外,实现灵活就业的,由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查。
2.灵活就业形式属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核查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登记。当季度就业情况没有变化的,在灵活就业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填写备案登记表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登记备案的情况进行复查。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就业登记的规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审核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