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蓬江区、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为强化示范创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请结合当地产业、资源等优势,做好2022年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开展2022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江农农[2019]269号,下简称《办法》),抓好2022年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1.认定条件:符合《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
2.申报材料:
(1)江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
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1 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
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申报名额表(附件1)择优向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推荐申报。
(二)示范家庭农场监测
1.监测对象:2020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2.监测办法:依照《办法》,认真组织本辖区内2020年市
级示范家庭农场做好监测材料报送工作;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材料核查无误后,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积极筹备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有关规定,结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充分挖掘扶持发展符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申报名额表(附件1),筹备2022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负责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各县(市、
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对申报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并认真做好申报和监测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于2022年5月5日前将相关申报和监测材料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局。
(二)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市、
区)要加强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以名录系统管理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家庭农场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实行动态信息管理。
(三)推动落实2022年扶持家庭农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关于2022年扶持家庭农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名单的通知》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推动12个2022年扶持家庭农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并以此类项目作为扶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的有力推手,示范带动全区域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请各有关县(市、区)于4月18日前将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2022年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名额表
2.江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3. 市(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汇总表
4. 市(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汇总表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6日
(联系人:袁海峰,电话:3887576,邮箱:jmnyfg@126.com)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