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脱贫攻坚期间,我市出台了《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在全省率先创新医保扶贫方式,该项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经已到期。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后,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我市继续帮扶符合条件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但按省要求不再享受江门市城乡居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规定的医疗扶贫待遇。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我市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帮扶政策保持整体稳定,分类调整优化,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江门市继续帮扶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标准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对继续帮扶的监测对象按粤医保发〔2018〕4号文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高质量做好医保扶贫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48号)要求,落实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目前我市的监测对象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率约为95%以上(范围内)。综合考虑在脱贫攻坚期间我市脱贫对象5097户16659人已享受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率100%的待遇政策,对比新阶段监测对象的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率,以及结合2022年委托第三方开展脱贫攻坚后评估中问询监测对象因病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求助综合保障以外自行购药所产生的负担费用实际情况,为减轻监测对象发生特大疾病、慢性病、常见病时的医疗费用负担,长效消除列入我市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分层分类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
《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共分“工作目标、保障内容、保障措施、附则”四大部分。
关于资助对象。补充医疗保障资助对象为纳入我市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三类困难人群。)
关于保障范围。一是资助对象持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医保报销的治疗疾病药品,在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合规药品费用。二是其他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外的合规药品费用。
关于保障标准。对申请人(或资助对象)当年内支付的药品费用,按照个人自付总额的80%给予资助,同一资助对象年度累计最高资助1000元(含1000元)。
关于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监护人)或者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每季度最多申请两次,并提供以下材料:①《江门市易返贫致贫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申请表》一份(见附件);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③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明确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一份;④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有效发票;⑤以申请人名义办理的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人需在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开户银行支行信息、银行账号)。(以上复印件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由村(社区)进行初核、镇(街)乡村振兴部门复核,经公示后,镇(街)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意,由镇(街)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发到申请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账户。如果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镇政府退回镇乡村振兴部门进一步核查核实。
联系人:袁小姐,电话:388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