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江门市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试行)的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办公地址、权责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程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 监督举报。公开我局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主动公开民族宗教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执行机关、征收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执行机关、给付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六)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执行机关、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七)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执行机关、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八)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后信息还要在“信用江门”网上公示。
(二) 办公场所。 在局机关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秘书科。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
(二)宗教工作科、民族工作科。负责全面、准确梳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领导审批后,报秘书科通过政府网站具体公示;
(三)宗教工作科、民族工作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投诉、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查报局领导审批后,报秘书科挂网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秘书科公开;
(2)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1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6个月,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江门”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