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爱国统一战线
(1992年—2002年10月)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不断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调动各族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新的气势,开创了新的局面。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美苏长期对峙的冷战格局结束,随之引发了一场新的世界性民族主义浪潮,民族、宗教问题成为全球性热点问题。国际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加紧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并与国内外分裂势力相勾结,企图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打开缺口。同时,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使民族、宗教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深刻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从全局和战略上研究民族、宗教问题,创新民族、宗教理论,完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局面。1992年1月14日至18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作了题为《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的讲话,提出了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二是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三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四是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对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作了概括,特别是把民族自身的发展引入民族问题的内涵,是党在民族理论上的一次重要创新。这些为正确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科学制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李鹏在闭幕会上讲话,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做好宗教工作。这次会议,对于正确应对世界性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战胜苏东剧变对我国民族关系的严峻挑战,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奋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999年9月29日,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一个特点是与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结合起来,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这次会议第一次系统、明确地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五项主要任务。江泽民在讲话中强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指出: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并提出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工作任务。2000年12月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标志着西部大开发战略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将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纳入其中,同时规定3个自治州可以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自治县,责成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党和国家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确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新增了发展资金、温饱基金、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贷款,制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实行“低息贷款、减免税收、专项投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还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开展扶贫协作,在制定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中,都将民族地区作为重点。国家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开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兴边富民”行动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计划。随着实践的发展,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不断深化。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把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90年代民族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中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民委发布实施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就新形势下进一步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权益作出了规定。各地区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了自治条例,一些省区还制定了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和维护民族团结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辖有自治地方的省、区、市大都修订和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要求,90年代后期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九届人大二十次常委会审议,于2001年2月28日通过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明确规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要求有关上级国家机关和地方要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等。截至1998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已有44个实行了区域自治。此外,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11个人口较少、聚居区过小的民族共建有1200个民族乡。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显著。表现在:经济总量迅速增长,民族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从1978年的8.9%上升到1997年的9.5%。工农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一批农牧业基地、能源基地、矿产基地和原材料生产基地正在民族地区崛起。民族地区经历了从向沿海地区学习到自己打开大门,实行对国外和国内发达地区的双向开放,形成了沿海、沿江、沿线的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民族地区正在成为我国同周边国家经贸往来的前沿阵地。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金融业务快速发展。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和提高。民族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大学生,有些民族还有了研究生、博士生,回、朝鲜、纳西等十几个少数民族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大学生数已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繁荣,卫生、体育事业发展迅速。在九届全国人大和九届全国政协中,共有少数民族人大代表428名、委员257名,分别占代表总数和委员总数的14.37%和11.7%,大大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到1999年已经达到282.4万人,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人才队伍,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