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我市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使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
性,维护宗教事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实施宗教事务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上,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参与人数、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有牵连的违法行为的,选择对数行为中处罚最重的行为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出现本规则减轻情节的,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出现本规则从重情形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清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