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族宗教局,市副处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和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粤民宗发电[2013]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我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类媒体要加大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开辟民族团结教育专栏,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二、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进校园。各级教育部门要把加强青少年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创新教育活动载体,宣传月期间,在各中小学校充分利用班会课、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民族歌舞、演讲、知识竞赛、结对帮学等多种方法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把民族团结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之中,引导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不断增强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认同感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讲座进校园活动,面向广大师生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宣传教育。二是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进社区。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各市、区在示范点组织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要组织各级媒体加大民族团结进步社区示范点亮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三是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进机关。各市、区可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四、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在局域网设立民族团结进步宣传专栏,采用文字、图片等载体,展示我市少数民族风采。五、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各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法制观念以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识。
三、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各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民族工作的要求,组织一次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中共江门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文件等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集中开展一次民族领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稳妥化解涉及少数民族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贯彻到基层,把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各涉少数民族部门单位要面向本系统干部,组织开展民族政策理论学习,通过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认真做好对城市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宣传、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为各族群众解难事、做好事、办实事,引导他们主动融入文明城市生活之中,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稳定。
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站在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周密制定方案,与办好事、办实事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注意发现典型,及时加以推广。各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情况总结(各市、区同时上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报告),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委宣传部和市民族宗教局。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民族宗教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