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江门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2016年江门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门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预算总表之二
三、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支出预算总表(按资金性质)
五、支出预算总表(按支出构成)一
六、支出总体情况表
七、基本支出(工资福利和对个人补助)
八、基本支出(社会保障)
九、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十一、政府性资金预算收支情况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十三、公共财政预算拨款之二
十四、专款专用支出预算表
十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收计划表
十六、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七、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八、公用基本情况表
十九、高等学校学生人数基本数字表
二十、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工资福利、补助
二十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商品和服务预算表
二十二、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预算表
二十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江门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江门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参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复退军人和军休人员的接收安置、烈士审核褒扬和拥军优属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的核查和报送,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负责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和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的审批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以及纳入编制范围的下属单位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有下属6个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江门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参公事业单位江门市救助管理站;事业单位江门市殡仪馆,江门市社会福利院,江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江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本局科室12个,分别是: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组织人事科 、局机关党委、优抚安置科、双拥科(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区划地名科 、社会工作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殡葬管理办公室
江门市民政局核定编制37人,实有36人;核定雇员编制6人,实有雇员3名;离退休20人。下属行政单位编制3人,实有人数1人,离退休4人;事业单位编制(含参公)124人,实有333人(离退休57人,编外176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我局紧紧围绕我市打造“三门”、建设“三心”,全面落实“珠西战略”,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竞争导向和结果导向,以“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为准则,着力促发展、惠民生,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全力推动民政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创新性发展。完善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的发展,壮大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开展村务公开、邑家园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福利院养老楼建设;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工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管理救助工作,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筹备组织清明安保工作和全市绿色殡葬活动;组织和实施江门市慈善公益活动和“扶贫济困日”活动,做好对贫困、特殊人员的慰问工作;落实好各项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认真做好各类优抚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区划地名管理;促进福利彩票事业的发展。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预算14708.48万元,比上年增加1065.24万元,增加8%,增加原因是:对民政事业投入增加。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126.58万元,占28.06%;基金预算收入1883.00万元,占12.8%;专款专用资金收入1358.00万元,占9.2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2580.00万元,占17.54%;上年结转结余4760.90万元,占32.37%。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支出总体情况
2016年部门支出预算14708.4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212.68万元,占89.83%,比上年增加1396.91万元,增加12%,增加原因是:对民政事业投入增加。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898.28万元,占74.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05.31万元,占13.96%;住房保障(类)支出226.08万元,占15.37%;其他支出(类)支出1883万元,占12.8%。结转下年支出1495.8万元,占10.17%。
(二)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共6009.5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含工资福利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公用支出)2181.7万元。
项目支出预算3827.88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支出、救灾救助支出、拥军优属支出、退役安置支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支出、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管理支出、区划地名建设支出、老龄工作支出、流浪乞讨(含未成年人)救助支出、儿童福利支出、福利彩票发行支出、殡葬事业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江门市民政局(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数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合计48.24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37%。
(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4.4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13.77万元,主要用于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接待。
“三公”经费预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同时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
五、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119.21万元(与部门预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年增加增长7.8万元,增长7%,原因是:人员变化 。其中:办公费8.87万元,印刷费1.2万元,邮电费2万元,差旅费3.9万元,会议费0.5万元,福利费5.6万元,日常维修费4.2万元,,办公用房水电8.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2万元等。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25.75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8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26.2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9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其他用车18辆,其他用车主要是殡仪车辆等; 2016年本部门预算安排购置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七、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6年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根据预算管理要求50万元以上的进行绩效目标申报,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8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资金收入等。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