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中,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学术、科学价值的墓地经申请批准后予以保留。
(二)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祖坟处理问题,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规定: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祖坟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
(三)对被保留的坟墓,不能在原地再修葺、增添墓穴、扩大面积或修建其它纪念建筑物。对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