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若违反上述规定,但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肇事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肇事人赔偿实际损失,并根据火灾程度处以3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罚款。对未构成犯罪的肇事人,由县级以上林业公安或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天以下拘留或警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