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粤府[1989]125号文精神,原农村入伍的如下六种对象可享受城镇退伍兵的安置待遇。
(一)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后补办无效);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原二、三等伤残)军人;
(三)入伍前随父母生活同一户口,在服役期间父母迁居城镇为非农户口,退伍后本人要求到父母现住地安置落户,有父母现所在单位和现住地公安机关证明的;
(四)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五)因战牺牲烈士的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的;
(六)女性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