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遗体土葬。
根据省政府规定,现时除台山市上川岛和下川岛外,我市其它地区均属于遗体火葬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禁止将骨灰乱埋乱葬建造新坟。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处理工作的通知》(粤民事〔1999〕29号)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解释,禁止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若违反这项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若有上述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使用木棺收敛遗体火化。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实施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根据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关于在火化遗体中禁止使用木质棺的通知》(粤民事〔1999〕58号),从2000年4月1日起,全省严禁使用木棺收敛遗体和遗体装木棺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