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09年出台《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在推动我市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实施依法治市、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交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公共服务任务越来越重,原有的规定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对此,亟需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并将其由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健全地名管理法律体系,为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地名使用、加强地名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制定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破解地名服务管理难题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地名服务要求的逐步提高,我市地名服务管理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地名命名不规范。如道路的命名,有先建后命名的,有边建边命名的,也有谁建谁命名的。许多建设项目尤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申报地名,在建工程随意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些小区的命名求奇求特、名不副实,名为花园、其实无花,名为广场、其实无场,地名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地名标志设置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滞后,没有与城市建设同步,造成地名标志缺漏严重、管护不力,需要进一步明确地名标志设置的原则,健全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体制,以有效提高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二)制定《办法》是推动地名服务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要。
一方面,地名工作涉及内政外交、公安户籍、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测绘制图、新闻出版等各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在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地名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编制地名规划,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及时设置相应地名标志,尽快完善信息化服务设施,以适应新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化频繁等新形势、新需要。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传统的地名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研发电子服务平台等已成为地名工作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方向。总之,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对地名服务的需要越来越广泛,地名服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使地名服务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适应时代要求,满足我市地名服务实际需求的地名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紧迫。
(三)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地名管理法规体系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是《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这些规定虽然对我市地名管理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都是上世纪80~90年代或本世纪初制定的,已无法满足城市建设的现实需要。如地名通名的使用没有相关规范可循,条款和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对我市的经济建设、交通旅游、社会交往和人民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完善我市地名管理的法规体系,进一步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原来的八章四十条扩充为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地名的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主要特色
1、建立比较完善的部门协作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地名主管部门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地名管理综合管理水平。二是强化部门信息互通。加强地名主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协作,及时互通基础信息,实现地名相关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负有地名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处理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对违规使用地名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规范地名命名及使用。
2、建立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制度。我市具有悠久灿烂的侨乡历史文化,拥有许多侨乡历史文化价值很高的历史地名。由于侨乡历史地名保护在制度、经费等方面缺乏保障,导致保护力量相对薄弱,在城市不断建设、扩张的同时,不少侨乡历史地名在逐渐流失、湮灭。针对上述问题,《办法》专门设置了“江门侨乡历史地名保护”一章,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并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对列入名录的地名所涉及的地理实体需要进行拆除或者迁移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负责拆除或者迁移的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将使我市历史地名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使用和传承。
3、强调地名公共服务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地名服务的需要越来越广泛,地名服务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使地名服务能充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适应时代要求,满足我市地名服务实际需求的地名管理办法就显得十分迫切。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各市、区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办法》第六章明确规定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同时,要加强地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信息公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信息,提升管理服务科技水平。通过上述举措,这将有效提高我市地名服务社会生产生活的能力,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4、扩大了公众参与度。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咨询机制,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献谋献策。二是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地名服务开发,开展地名研究、整理、发掘、保护和宣传工作。三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地名及破坏地名标志等行为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并对地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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