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自《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4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出台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显著发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群体不断壮大。截至目前,我市已登记成立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29家,约占正在运营社会福利机构30%,成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江府办〔2012〕46号文件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福利领域,我市于2018年底修订出台《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明确供地优惠、新增床位补助(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运营补助(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最长可逐年申请补助5年)、省星级机构补助(评为四星五星一次性补助10万元)、医养结合服务补助(养老最高补助15万元,另有卫生健康部门的建设补助)以及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放宽补助范围。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规范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拟出台《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和目标任务
出台《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我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等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补助范围、补助条件和补助程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便于资金使用管理和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分四章共1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资金分担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别列明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的职责任务以及用款单位的职责要求;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批”,明确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等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提交资料、审批程序等;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明确对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不予补助情形、开展信用管理、违反规定处理等,并说明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适用对象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对在蓬江、江海、新会三区登记设立的以下机构给予相应专项资金补助:
(一)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补助;
(二)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后新增的床位补助;
(三)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补助;
(四)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改革后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运营补助。
补助范围对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规定。
五、主要成效
(一)《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2018〕31号)明确了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供地优惠、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等一系列扶持政策,但未有具体的操作指引。《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填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指引的空白,进一步加强对补助资金监管,更好地落实扶持政策。
(二)《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对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资金不予补助、停发补助、追回补助等相关情形,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诚信经营、规范经营、加强管理等情况纳入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影响因素,有利于引导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内部生产、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诚信规范经营,促进我市民办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有效期限
《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 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江门市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市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