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作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认定办法》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具体指导标准,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认定办法》将低保覆盖范围从收入型贫困家庭向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扩展,标志着广东低保制度迈上了新台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有效的兜底保障作用。
《认定办法》明确,采用“信息化核对+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双重核查机制,即:对家庭存款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车辆信息、不动产、工资等较易客观取得和认定的数据采用信息化直接调查,而对救助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如子女入学、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劳动人口情况等)、居住条件(如房屋数量、房屋类型、人均居住面积、房屋状况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需要实地调查了解的科目,则通过相对标准化的设置,使入户评估生活状况进一步规范化,使低保对象认定更精准更公平。
核查机制一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准入门槛放宽,财产核查标准上限提高为原来的4倍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并规定了特殊人员单独提出申请的方式。
《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中,“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四大类。“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多项收入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办法》明确,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与2014年规定的“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相比,提高了财产核查标准上限,进一步放宽认定门槛。此外,还应同时符合: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等条件。
核查机制二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入户调查标准化
《认定办法》充分考虑因病、因残、因学、因老、义务兵役等特殊家庭结构的实际困难,通过扣减必要的刚性支出,放宽这些特殊群体的准入条件。
在具体操作上,《认定办法》规定,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以“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各指标计量单位)进行增加或减除,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
为更方便群众办事,《认定办法》规定,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状况综合评估,规范填写调查表,并由受委托地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调查表交换或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至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
《认定办法》规定,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员等特殊困难成员,该成员可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额。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或户籍类型不同的,按照审批地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相关标准执行,以审批地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计算保障金。
《认定办法》还规定,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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