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于2016年6月30日有效期满。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经报市法制局审查、同意保留实施,并将名称更改为《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办法》,延长有效期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将《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社会工作委员会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30日
江门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及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待遇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和《广东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人民团体”),以及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精神卫生、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灾害应急处置等领域提供社会服务或参与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和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原则。
(一)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和名称。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员级四个等级(即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员,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 社会工作人才聘用及晋升条件。
(一)竞聘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履行社会工作专业守则;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员除外),并按规定到民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第(一)项条件的竞聘者按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1.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明确该职称政策后另行确定。
2.社会工作师:持有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但未考取中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3.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但未考取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但未考取初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暂定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原则上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晋升聘用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4.社会工作员: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具备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大专和中专学历的,首次聘用时暂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且在社会工作领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过社会工作专业的系统培训合格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暂定为社会工作员岗位。省有关部门出台社会工作员评价办法后,以省的评价办法为准。
第六条 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办法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设置办法。在具有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的有关单位、城乡社区组织,通过岗位调整、合并的方式,设置一批社会工作岗位,在社会工作机构等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中,开发一批社会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人民团体暂不规定岗位设置数量,但这些单位中具有社会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岗位,要逐步设置或明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设置;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中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可在全市社会工作岗位开发总量、结构比例的范围内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社会工作发展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内:高级职位数不超过10%,中级职位数不超过30%,初级职位不受比例限制。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其授权机构,应将上述岗位设置要求作为机构登记注册、年检、日常管理的依据,作为评估从事公益服务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并依此核算购买服务机构的人力成本。
第七条 社会工作人才配备方式。
(一)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应根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的设置原则和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和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配备社会工作人才。
(二)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采取提升转换的方式,通过专业培训及参加考试并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转换为专业社会工作者。
(三)设有社会工作岗位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有空编且招考、录用或招聘人员时,应主要面向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四)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通过提升转换和引进的方式,按要求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五)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按相应机构性质进行人员的招录(聘用)、晋升;其余组织的社会工作岗位,由该组织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聘用。
第八条 社会工作人才薪酬待遇。
(一)人民团体的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按照我市现行相应机构工资制度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在编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按照我市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
(二)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由市民政、人社、财政部门定期公布。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内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由签约机构按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可根据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实际情况,在江门市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标准内作上下15%的调整,并以此作为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薪酬成本的参考。政府在与公益服务型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