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民党组〔2019〕45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修订了《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民政局党组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江门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共江门市民政局党组(简称局党组)自身建设,提高局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党组在中共江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单位工作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局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作维护党的纪律的表率。
第七条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局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民政干部队伍,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局机关党委履行对局属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自觉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对自身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局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
局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局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局党组成员签发。
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局党组集体的决定和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局党组自觉服从市委领导,接受市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局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省民政厅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局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七条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组建立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清单如下: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党委、直属各党支部(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局以及市社会组织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讨论和决定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八)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议事内容目录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局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局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局党组书记委托的一名局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列入局党组会议的议题,需报分管局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局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提前送专门人员汇总,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会议材料一般提前一天(重要材料提前三天)送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及时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局党组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必须逐个表决。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局党组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签后印发局党组成员,并通知有关部门办理。
局党组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局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负责组织实施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局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局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局党组及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局党组及局党组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局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局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局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