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民政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江门市民政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受理登记工作由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负责。(地址:蓬江区广新路18号;联系电话:0750-3503111,邮箱:jmminzhengju@163.com)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程序、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四)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不合法的;
(五)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行政执法不符合法定人数、程序、不出示证件的;
(七)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依法向本局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应将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接到投诉举报的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明确具体承办人,会同有关科室(单位)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有关科室(单位)或个人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科室(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由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按下列规定进行反馈:
(一)投诉举报事实不符,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
(二)对被投诉举报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呈报给上级机关;
(四)新闻媒体等单位转来的投诉举报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条 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门市民政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表
江门市民政局违法行政行为
投诉举报登记表
投诉举报人 | 姓名 | 电话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
地址 | 投诉举报时间 | |||
被投诉举报人姓名 | 职务 | |||
投诉举报 内容 | ||||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意见 | ||||
科室意见 | ||||
领导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