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现代产业研究院:
你院报来注销登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注销登记。请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你院登记证书(正、副本)上缴我局。
此复。
江门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主办: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ICP备案号:粤ICP备14002492号 网站标识码:4407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