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江门市社会福利院: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度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
(一)参评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并运营满一年;一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未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未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关于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拟参评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需对粤东西北地区养老机构组织帮扶(四星级养老机构本年度接收欠发达地区养老机构人员培训或送教不少于1次,五星级不少于2次。如未组织开展的,应按要求签订承诺书);相关台账资料追溯时间为1年。
(二)申报材料。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简介(包括养老机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所获荣誉和奖项等);《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广东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表》;养老机构须提供经批复的服务项目的许可证复印件(如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报名方式。参评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进行自评,填写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和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表,按要求申报。养老机构对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属地民政部门要审验有关材料,在《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县(市、区)民政局于8月27日前将属地养老机构申报星级评定材料通过粤政易汇总报送江门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江门市社会福利院按参评要求,向江门市民政局报送评定材料。
(四)相关程序。一 、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由江门市民政局组织实施,评审公示后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证书、牌匾。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评定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评估、认定、证书牌匾发放)。参加三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评定的,由省民政厅从评定专家库抽取评定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参加一、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的,江门市民政局委托广州市凯泰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评估。省民政厅、江门市民政局对评定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授予星级养老机构证书和牌匾;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民政厅、江门市民政局提出,省民政厅、江门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县级、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到2024年底,全市评定为一、二星级的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不低于70%,三星级及以上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100%(新会区养老中心、开平市福利院、鹤山市社会福利院2021年度星级评定称号有效期3年,需参加2024年省三星级及以上评定)。请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江门市社会福利院根据2024年市养老服务重点任务清单(江民函〔2024〕34号),切实做好参评工作。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加省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
(二)加强星级养老机构动态监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把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动态监管和追溯监管,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在星级养老机构称号有效期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存在欺老虐老行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以及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取消其评定星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评定纪律。县(市、区)民政部门、参评机构不得干预评定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参评机构收取评定费用,不得接受宴请、礼物。江门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750-3503134。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江门市民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