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连续遭遇台风、暴雨天气。为加强做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解读,市民政局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有江门市户籍的受灾群众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在江门市常住的受灾群众可以向常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在江门市受灾的群众可以向困难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二、哪些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获得临时救助?
(一)因灾受伤,在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者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二)唯一住房受灾害破坏,需要租赁住房或者实施房屋维修、改造、重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救助和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房修建补助后,或者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补助)条件,需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以上(一)、(二)种情况,需同时符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江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总数不超过1套、家庭成员名下无小汽车和商事登记等条件。
(三)因灾受伤急需治疗,可支配现金、存款不足以支付必需医疗费或者支付后结余不足500元的;
(四)可预测自然灾害来临前或者灾害影响未达到启动受灾人员救助条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独居长者和残疾人、留守儿童和老人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
三、临时救助的形式和标准
对以上第(一)、(三)种情况,有医疗支出通知、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申请之日前、后12个月内具体应支出金额,在扣除可获得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超过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
对以上第(二)种情况,有发票、收据等材料证明申请之日前、后12个月内具体支出费用,在扣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救助(补助)后自付费用小于或者等于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人均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超过的,租赁或者维修房屋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1万元,改造或者重建房屋的按实际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为2.5万元。
对以上第(四)种情况,按实际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不再发放临时救助金。
江门市民政局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