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做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解读,市民政局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解读如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临时遇困人员(如走失、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等)。但职业乞讨、跑站骗票、强讨恶要等“生活有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属于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同时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即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何时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
2、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是为了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救助管理站主要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隶属民政局的下属单位,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目前我市共计6各救助管理机构,分别为:江门市救助管理站、新会区救助管理站、台山市救助管理站、开平市救助管理站、恩平市救助管理站
1、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临时性救助服务;
2、对在政府指定医疗机构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询问甄别核实身份、联系亲属、接送返乡等工作;
3、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关爱型服务和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基本合法权益
4、为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街头遇见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必要时可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机构。若是遇见疑似走失人员,请直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若是遇见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请直接拨打“120”进行救治,由医疗机构联系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甄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