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门市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完善,关注和加大对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的救助。 一、落实低保家庭市外户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以来,江门市通过转发文件、业务培训、个案解读等方式,向基层救助经办人员强调市外、省外家庭成员可随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申请和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杜绝以省外户籍为由不将该类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发生。至2022年9月,全市共有非本市户籍低保家庭成员146人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二、压实经常居住地和急难发生地临时救助责任。2021年2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印发后,江门市于11月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江府〔2021〕17号),明确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通过提供家庭成员有效居住材料可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提供有效急难佐证材料(包括相关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催缴通知等)可向困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政策更新以来,至2022年9月,全市共审批发放非本市户籍临时救助3户次。 三、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对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街面流浪人员,由各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无个人身份信息的,开展寻亲;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办理落户登记后,根据身体状况和评残情况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2022年1至9月,全市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购票协助返乡346人次,护送特殊困难流浪人员返乡69人次。至2022年9月,全市累计为231名长期滞留人员办理了户口登记,其中222名长期滞留人员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