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68号
邮政编码:529000
电话:0750-3129015
一、法律依据
办理行政复议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等。
二、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科技资源,申请授予荣誉、资质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认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限制其权利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三)认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剥夺其荣誉,取消其资质的;
(四)认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证据材料;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复议请求事项;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行政复议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江门市科技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市科技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五、行政复议办理时限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六、行政复议申请提交说明
(一)向江门市科技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本人参与复议程序且无委托代理人的不提供)。
(五)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排污费缴费通知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决定书或其它相关行政行为的文书等)。
(六)其他事项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七)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江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注: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如有第三人或者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证据材料目录)。
(八)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