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制定科技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四)拟订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工作。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对接省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承担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相关工作。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七)牵头组织市实验室建设。负责健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全市实验室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负责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十)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优秀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以及重点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十二)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等的推荐提名工作。指导社会力量设立地方性科学技术奖。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科技局应当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宏观管理,不再直接具体管理项目,交由专业管理机构承接。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统筹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生产、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重大政策建议,拟订全市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协调实施。承担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科技创新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创新调查、科技统计和科技形势分析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协调管理工作,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负责宣传贯彻科技动员规划计划和法规措施,组织科技动员建设,督导检查科技动员工作落实。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件发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执行行政审批工作制度、标准;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
(三)创新发展科(自主创新科)。统筹、协调我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相关工作,承担江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江门市建设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动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科研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力促进机构工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安全生产等民生科技领域科技进步与协同创新。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四)高新技术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计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拟订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创新创业及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有关工作。
(五)产学研结合科。拟订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市科技重大专项布局规划建议,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科技进步、专业镇技术创新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承担科技扶贫等任务。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六)专家智力合作科(市外国专家局)。承担外国和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推动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优秀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以及重点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按权限承担组织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工作,负责办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拟订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政策和措施。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计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牵头组织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承担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拟订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
(七)科技平台管理科。提出全市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服务全国和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推动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负责人:刘长虹
办公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68号科学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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