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一)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适用对象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评定和认定办法》确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企业中从事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个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年以上,最近1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20万元以上的人员。
(二)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适用对象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确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的具体界定按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下同)、在本地高校就读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异地高校毕业生(指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该创新型人才在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且该企业已列入《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要求如下(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验证):
(一)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申报资料要求: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申请表;
2、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近两年在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申报资料要求: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请表;
2、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及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异地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除以上资料外,如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按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三、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分申报、评审、公示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申报资料的受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牵头具体负责,各级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二)评审
评审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初审。受理部门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材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受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市科学技术局。不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的,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聘请不少于7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交市科学技术局审核。
(三)公示
审批通过后,市科学技术局应按规定将审批结果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资助标准。
对当年度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申请,经专家根据申请人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成效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评审,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对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适用对象且通过审核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
根据《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所述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30%,县级市(区)财政承担70%。
五、项目管理。
资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执行。公示结束后,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的按照规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公示期间内有实名提出异议的,由审批和受理部门共同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情况反馈异议人,再根据所提出异议的真实性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科,陈健雄3129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