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2016年以来由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建设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二)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基本证照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四)资助经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除以上资料外,如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按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优先支持与江门市政府或各区(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优先支持部属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参与建设的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三、评审流程。
评审流程分申报、评审、公示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预计6月前发布申报指南(具体以指南时间为准)。申报指南发布后,申请对象登录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各区(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到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评审
评审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形式审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的工作基础、资质条件、经费投入、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2、专家评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三)公示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审批,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拟资助对象名单须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技学技术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相关部门人事、纪检人员进行核查并处理。
四、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区(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申报对象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总投入与资助经费的比例须达到3:1以上。
五、项目管理。
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立项后,按照以下程序对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工作。
(一)合同签订
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签订相关《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资金拨付
公示及合同签订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三)资金使用原则
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6〕501号)、以及所签订的《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有关要求使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检测、咨询、培训、交流,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知识产权保护。
(四)管理与考核
对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资助。
对于在合同期内的被有关部门撤销认定称号,或者因考核不合格终止资助的企业重大科技平台,依托单位须立即停止使用资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终止结题,回收余下资助资金。回收资金用于资助下年度企业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科,王辉、方君宁,3129266、312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