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9月26日印发,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营造创新氛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重要改革举措;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从2020年科技部19号令的出台,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到2022年《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再到2023年《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管理手段日趋完善。
广东作为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试点省,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努力探索和实践,在制度建设上紧跟国家步伐,2020年12月22日印发的《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目前有效期已届满。鉴于《试行办法》已不能契合国家新政策文件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分条款内容无法适用,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办法》,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提供支撑,以进一步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2.科技部等22部门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3.《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
4.《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5.《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6.《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7.《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始终保持“严”的总基调,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同时坚持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设总则、失信界定、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管理机制、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以及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及遵循原则等。其中,在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基本定义中,明晰了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主要对象、范围和内容。
(二)明确了对各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界定的内容。明确了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四类责任主体的守信要求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了信用评定的结果应用。明确了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结果应用,针对失信责任主体将视情节轻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了失信记录信息、处理期限计算及动态管理、协同共治等要求。
(四)明确了科研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基于科研诚信闭环管理的实践总结,提出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时,对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了细化。
(五)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的预防监督。明确了强化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诚信承诺、诚信审核、容错纠错、舆论监督等多项管理机制。
(六)明确了其他事项。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
四、《办法》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吸收最新政策,落实管理要求。《办法》消化吸收了国家和我省有关科研诚信和项目管理等最新文件精神。一是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职责分工,强调项目单位是科研诚信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明确其对科研诚信建设以及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等职责。二是在界定失信行为方面,贯彻吸纳上位政策文件中关于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及失信认定的内容,凝练细化形成《办法》第六至九条所列的失信认定情形,做到有规可循,防止失信行为认定随意泛化、扩大化。三是在失信惩戒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上位政策文件要求,形成第十一条中的十五项处理措施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从轻从重处理情形,把准失信惩戒尺度,确保惩戒措施不越界。
(二)精准把握边界,顺畅操作流程。《办法》第二条重新归纳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定义,清晰界定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活动范围。进一步明确本《办法》是对项目单位、项目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并给出四类责任主体的定义。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某种失信行为精准界定为一般失信还是严重失信,因此《办法》不再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统一按责任主体类型划分失信行为,并按严重程度明确处理标准,便于后续实际工作中的信用评价和处理。
(三)注重实践凝练,实现闭环管理。将《试行办法》三年的实践成果进行总结提炼,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内容。《办法》第四章信用修复,在充分吸收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信用修复条款进行优化升级,一是明确了所有记入广东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责任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通过总结三年的实操经验,优化凝练出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及信用修复程序,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科研诚信闭环管理。
(四)强化全程监管,落实共享共治。以构建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科研失信惩戒、科研信用修复等多措并举的全流程科研诚信制度体系为抓手,着力提高监管力度,有效实现“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科研诚信管理广东模式。同时,以落实国家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为目的,建立健全广东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我省科研诚信信息互联互通及多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