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发改办高技〔2023〕4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粤办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敢转”的问题,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制定《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制定《工作指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需要
国家和省层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律文件对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粤办发〔2024〕3号)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机制,省科技部门牵头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建立省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二)制定《工作指引》是破解相关责任主体后顾之忧,激发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活力的需要
上述政策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未能真正落实到位,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仍存顾虑,导致政策法律的激励作用未能充分发挥。2020年省委改革办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开展了“科创12条”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评估,发现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要求,部分单位对有关政策的理解有差异,把握尺度不一,影响政策效果。2021-2023年期间,我省在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下启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突显。试点单位反映尽职免责政策没有操作细则无法落地实施,希望在改革过程中能由政府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出台清晰的尽职免责工作认定指引,明确“谁来免”“免什么”“怎么免”等操作细则。
二、政策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二)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
(三)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
(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
(五)《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9年11月修订)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发〔2019〕1号)
(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粤财资〔2020〕31号)
(八)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粤办发〔2024〕3号)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发改办高技〔2023〕430号)
三、内容框架及主要特点
(一)内容框架
《工作指引》主要分为指导思想、管理主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结果运用和实施期限六个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开展免责认定工作的遵循原则和根本目的。二是“管理主体”,明确了认定工作的受理和实施部门。省科技厅、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认定尽职免责的管理主体,牵头组织对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申请认定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认定意见。三是“适用范围”,明确了免责前提和免责内容:一是对勤勉尽职进行界定,明确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包括制定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和履行决策程序;二是明确了在勤勉尽职的前提下,可以免除的三种责任情形,包括定价的决策责任、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责任和作价投资亏损的责任。四是“认定程序”,明确了各管理主体的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包括认定工作启动条件、调查核实、出具认定意见。五是“结果运用”,明确了认定结果的效力范围。一方面,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内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年度综合考核时的依据;另一方面,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六是“实施期限”,标明文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尽职免责认定的主体是省科技部门和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解决了“谁来管”的问题。二是对尽职免责的条件和免责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管什么”的问题。三是明确了启动认定工作的条件及认定工作流程,解决了“怎么管”的问题。四是明确了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考核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解决了“谁来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