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创新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支撑。”同时《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等文件精神,明确提出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创新第一动力,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创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以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增进知识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或者向市场推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自主创新概念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指出:“实践反复告诉我们,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主要目的不仅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还包括探索自然、认识自然、增进知识。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一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 术创新的目的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另一方面还包括探索自然、认识自然、增进知识。新的定义中增加了“增进知识”的内容,使自主创新的内涵更加完整,由重视成果转化转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与产学研合作引进创新资源三者并重,强调要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注重延伸到创新链条前端,进行自主创新的全链条布局。
第三条【基本原则】 自主创新应当坚持在开放中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6年4月26日,习近平在中国科技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指出:“我国的经济体量到了现在这个块头,科技创新完全依赖国外是不可持续的。我们毫不动摇坚持开放战略,但必须在开放中推进自主创新。”2019年3月27日,李希书记在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上指出:“要把自主创新与开放创新协同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奋斗基点,自主创新始终是攀登科技高峰的必由之路。 ……同时,在国门越开越大进程中,自主创新不能关起门来搞。”本条强调在“开放中创新”的基础上,围绕构建广东省区域自主创新体系,明确规定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科创中心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有效集聚,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规定。
【本条解读】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支持深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有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有利于更好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战略,丰富“一国两制”事业发展新实践;有利于率先探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路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本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合作,促进创新要素便捷流动和国际创新资源有效集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粤港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第六条 【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促进地区之间自主创新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统筹推进全省科技创新协调发展。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东省区域自主创新协调发展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时对广东提出要求: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要加快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做优做强珠三角核心区,加快珠海、汕头两个经济特区发展,把汕头、湛江作为重要发展极,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定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严重,2018年珠三角地区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的95.6,粤东西北地区研发经费投入仅占全省的4.4。粤东西北整体创新能力落后,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地区创新环境、创新绩效等创新指标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全省96.4的发明专利、99.4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来自珠三角地区, 省级以上科技奖励72.3来自广深两地。解决广东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核心要义,在于“补短板、强弱项”,在于提高粤东粤西粤北发展能力、潜力,形成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共同体,实现均衡发展。本条在政府职责中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促进地区之间自主创新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自主创新,以解决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第七条 【科技风险防范】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风险防范的规定。
【本条解读】
近年来,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新技术、新产业加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全球围绕科技创新的竞争也更加激烈,科技领域的风险对于国家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2019年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防范化解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到,要加快补短板,建立自主创新的制度机制优势。本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的讲话精神,提高我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保障。
第八条 【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促进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创造原创性成果。
支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企业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设立有关基金。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抓住大趋势,下好“先手棋”,打好基础、储备长远,甘于坐冷板凳,勇于做栽树人、挖井人,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夯实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根基。我国基础科学研究短板依然突出,企业对基础研究重视不够,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底层基础技术、基础工艺能力不足,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开发平台、基本算法、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等瓶颈仍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深刻指出,广东“产业整体水平仍然不高,低端产业仍占较大比重,新产业还不能完全挑起大梁,特别是科技创新的驱动力亟待加强,一些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受制于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是我省创新发展的短板。当前,全球科技竞争不断向基础科学研究前移,基础科学研究日益成为科技创新的核心动力。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对我省实现前瞻性引领性原始创新成果重大突破,牢牢掌握创新发展主动权,全面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条明 确提出要设立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促进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提升,推动创造原创性成果。完善我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投入体系, 加快构建完善基础研究科学体系,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研究的支持。
第九条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省人民政府应当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并主动对接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指出:“实践反复告诉我们,关键核心技术是要不来、买不来、讨不来的。只有把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关键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加快解决我省产业发展“缺芯少核”和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受制于人的瓶颈问题,本条明确提出创新重大项目形成机制和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并主动对接相关项目,推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省实验室】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广东省实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广东省实验室稳定的财政投入和条件保障,重点支持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9年3月27日,李希书记在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上强调:“要大力谋划省实验室建设。以培育创建国家实验室、打造国家实验室‘预备队’为目标,加快推进在建的两批7个省实验室建设。”省实验室是引领科技进步、引领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科技力量,主要任务是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突破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率先掌握能够形成先发优势、引领未来发展的颠覆性技术,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高水平科研人才等。本《条例》在立法层面明确提出要在重大创新领域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广东省实验室,并支持其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充分体现广东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鲜明立法导向,与近两年国家和广东省出台的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意见精神一脉相承。
第十四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本条解读】
随着科学研究内容的不断深化、规模的不断扩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能够带动高新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它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广东大力推进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把广东较为完善的科研体系、产业体系优势与港澳高端科研力量强强联合,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于增强广东原始创新能力、实现重点领域跨越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落户本省,推进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的规定。
【本条解读】
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是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广东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进行战略布局,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使命,开展原创性研发活动,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服务,为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建设,对支撑和带动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强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例》明确提出要支持重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广东,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并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粤港澳台创新合作】 鼓励与港澳台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联合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鼓励粤港澳台创新合作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9年3月1日,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在粤港澳三地人员、物资通关,科研样本、实验试剂和遗传资源出入境,科研物资、设备跨境使用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便利措施。将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进一步向港澳地区高校、研究机构开放,支持港澳地区科学家、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本《条例》明确规定鼓励与港澳台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联合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第二十八条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交换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
培育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市场,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有效流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的规定。
【本条解读】
创新和知识产权经济不是独立的体系,一个经济体系的强大竞争力来自于多个社会大系统的跨界融合,科技、媒体和创意,以及杰出的文化产品能够促进一个地区的文化繁荣,进而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繁荣。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一个创新氛围浓厚的区域之一。用知识产权来提升城市竞争力,正是粤港澳大湾区各大城市正在实施的经济升级战略。知识产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创新成果的转化需要知识产权的区域间流通与运用来完成,知识产权可以成为沟通三地的媒介。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三地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开展的合作有利于更加高效地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之路扫清障碍。目前,三地已经开展了相关知识产权层面的合作,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政府、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战略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国商协会创新研究院、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湾科创服务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发起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共同保护三地的创新成果;启用位于深圳万通大厦的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这也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华南地区设立的唯一版权登记大厅;三地更开展多次知识产权交流活动。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本《条例》增加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规定,以法治保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成果产权激励】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依法实行产权激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产权激励的规定。
【本条解读】
《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职务创新成果属于单位所有,科技人员不能取得成果所有权,大大抑制了其推动职务创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科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以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创新成果权属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将职务创新成果所有权赋予科技人员,从而激发其推动转化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这项改革在四川、浙江推行后,大大提高了科技人员推动转化的热情,为当地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取得良好的示范效果。
“实行产权激励”是来源于专利法修订草案的表述,经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有关经办同志的意见,“实行产权激励”主要是指股权及收益等方面的激励,并不包括所有权转移的含义,本条表述的内容主要也是指股权和分红激励,没有合法性问题,但同时又保留了“依法实行产权激励”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虽然目前国家立法没有大的制度突破,但不排除以后会出现新的制度改革,“实行产权激励”有可能会出现新的内涵,为给下一步改革探索预留空间,本次修订采取了现有的表述。
另外,本条删除“职务创新成果”表述,一方面是基于目前专利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执行单位任务形成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权属,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这类成果只能作为职务成果归单位所有,也有专家认为这类成果允许约定优先, 双方可以约定成果权属;另一方面国家专利法、科技进步法等上位法正在修订,有可能在法律层面明确实施职务成果权属改革制度,本条删除“职务创新成果”表述,预留了空间与将来的国家上位法相衔接。
本条修订提出产权激励的原则性内容,一是明确单位可以采取产权激励,奖励给科学技术人员,二是明确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三条 【纵向项目成果产权激励】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创新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学技术人员依法约定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事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纵向成果产权激励的规定。
【本条解读】
本条对省财政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如何采取科技成果产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在充分依据上位法的前提下,本条表述也体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改革精神衔接的立法意图。一是本条没有完全照搬上位法的内容,条文中没有规定“不得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限定前提,也没有强调财政资金项目成果权属只能归于单位。二是本条表述也为下一步改革探索预留空间。目前,国家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在修订,不排除会对权属限定等内容作出修改,如果国家法律作出修改,现有条文表述也可以及时与国家上位法相互衔接。
第三十四条 【横向项目成果产权激励】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 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横向成果产权激励的规定。
【本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横向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的规定。修改后的条文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横向项目委托任务,考虑资金来源是企业或社会组织,属于社会资金,不同于财政资金,更不属于国有资产,所以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主体,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委托任务形成的成果归属、处置、使用等相关事项。二是为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突出对科技人员创新的有利导向,明确“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这种表述一方面具有合法性,符合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另一方面也预留了改革创新空间,与国家改革精神相衔接。“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包含给予科技人员成果权属奖励、现金奖励、股权奖励等多种方式。其中权属奖励的方式,主要是指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成果归属高校、企业、科技人员三方共同所有,通过协议的方式直接约定给予科技人员权属奖励,目前法理上是可行的。
本条修订主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第二十条关于“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 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条针对的主体是“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于企业而言,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使用或收益分配属于企业自主权限,不宜由法律进行过多的干预。
第四十九条 【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互通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人才公共服务衔接,促进人才往来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合作交流的规定。
【本条解读】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如何促进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问题备受关注。粤港澳三地在人才方面具有差异化的优势,如何优势互补、联动发展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要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人员往来便利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就大湾区建设人才高地的内容,提到了支持珠三角九市借鉴港澳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也提到了要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本条明确提出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公共服务衔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联合引进和培养,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互通发展。以解决粤港澳三地“人往来”问题,实现粤港澳三地人才往来便利化。
第五十条 【人才评价标准】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前沿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有关单位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的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才评价标准的规定。
【本条解读】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人才评价机制仍存在分类评价不足、评价标准单一、评价手段趋同、评价社会化程度不高、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为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制度,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基础前沿研究、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完善科学技术人才分类评价标准。
第五十五条 【科技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予以支持,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技经费保障与引导社会投入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提出要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要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同时,《方案》明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中央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因此,本条根据国务院最新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力度只增不减,同时要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保障】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绩效工资管理等规定。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保障的规定。
【本条解读】
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李克强
总理强调,要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措施,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十三五”以来,中央对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作出一系列决策。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其目的就是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文件精神,本条修订了一是修改删除原文中人力资源成本支出比例限制,明确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绩效工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其目的是在放权给科研人员的同时,保障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六十条 【简化项目管理】 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简化自主创新项目申报和过程的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审计等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简化项目管理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强调:“要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而不能让人的创造性活动为经费服务。”同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明确规定: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本条新增关于简化自主创新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的规定,针对科研人员在申报自主创新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复提交申报材料、重复多头检查等问题,明确简化自主创新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对自主创新活动的干扰;二是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要求单位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积极主动服务好科研人员。
第六十七条 【科研机构评估】 自主创新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并根据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完善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机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评估制度的规定。
【本条解读】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避免简单以高层次人才数量评价科研事业单位。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科研管理机制的衔接,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对建立科研机构绩效评估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本条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新增关于科研机构评估制度的原则性表述,要求根据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六十九条 【科研诚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强化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遵守科研诚信,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 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科研诚信的规定。
【本条解读】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世界科技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这一科技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这些制度建设举措为解决科研诚信问题提供顶层设计和规范性支持,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本条进一步明确我省科研诚信制度的建设要求:一是细化县级以上政府完善科研诚信管理机制体制建设的要求,包括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等;二是增加了自主创新活动“遵守科研诚信”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