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综〔2015〕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和《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的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小微企业免征、缓征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缓征小微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对涉企收费减免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要求,为了体现对小微企业的重点扶持,我市在执行省政策免征市本级收入的同时,将免征范围扩展到县级市(区)。
(一)对小微企业直接免征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本次优惠措施对小微企业直接免征有9项:堤围防护费、耕地开垦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卫生监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
2.已纳入《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对所有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直接免征有6 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森林植物检疫费、GMP认证费、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3.因没有列入《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5版)》而免征的涉企收费项目有16项:国内植物检疫费、检验检测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计量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海洋废弃物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铁路护路联防费。
4.根据《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2 项:土地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 1 项:征(土)地管理费。
(二)对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小微企业缓征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照《粤财综〔2014〕89号》规定免征省级分成8%,另外92%部分参照《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对我市非房地产开发经营小微企业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缓征。
(三)市本级收入免征,县级市(区)不作减免4项。
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4项收费免征市本级收入,县级市(区)收入不作减免。
二、免征小微企业价格调节基金
由发改部门或相关执收单位直接免征我市小微企业的价格调节基金。
三、免征科技型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方法
小微企业的认定:在我市工商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公布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单位。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认定:在我市工商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公布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单位。
五、免征缓征时间
免征缓征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经费保障
以上收费项目涉及小微企业免征缓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定支出成本后予以安排,各执收单位不能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附件:江门市免征缓征涉及小微企业收费项目目录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