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2015〕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使小微企业“进得来、活得下、管得住”,打造具有“江门特色、广东标杆、全国示范、国际平台”的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综合改革示范基地,重点在培育商事主体、建设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完善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人才技能培训、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财政支持、加强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商事主体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微企业市场主体。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等,合理释放住所资源。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条件,落实“非禁即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十化”改革工作,实现工商登记服务便利化。即推进证照“一体化”、登记注册“便捷化”、登记注册流程“电子化”、跨区工商业务“同城化”、登记注册审批信息管理“透明化”、名称登记“个性化”、经营范围“扩大化”、迁移、转业变更“自由化”、经营场所选择“自主化”、市场退出“简易化”。
(三)按照“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原则,积极引导、主动帮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个转企实行“一窗受理、多证联办、行政费用全免”服务模式,并对“个转企”实行保留原名称、原经营场所、原相关核定文件、原财产可继续使用或无需重复变更等简便手续。
(四)在2015年8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转型升级,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少半年(含半年)正常缴纳税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综合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按规定参加年报的小微企业(含上一年度为个体工商户,本年度转为小微企业的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基准额,并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8%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按规定参加年报并首次成为入统‘四上’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按规定参加年报的小微企业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分别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的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四上”企业指,达到下列条件,向统计部门申报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入统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企业,通常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或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或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有资质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或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
(五)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依托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我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该系统包括小微企业名录库、科技型小微企业库、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申请入库指引6个板块,供各市(区)及各职能部门共享使用。抓紧建设完善、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两个板块,切实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二、建设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六)在巩固提升现有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的基础上,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程,以产业发展为纽带,以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农业基地、大型企业、教育基地、电商平台、三旧改造区等为依托,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类别,着力打造一批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获得认定的基地,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七)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项目(团队、企业)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打造一批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各类青年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带动扩大就业,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发动机”。对获得认定的众创空间,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八)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小微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进行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以竞争性评选方式认定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鼓励电商类的小微企业入驻,不断壮大平台规模。对获得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
(九)为进驻示范基地的小微企业在创业空间方面提供租金、收费等优惠政策;提供人才培训及入户优惠、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财务指导、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研发设计、会展服务等方面公共服务支持;优先推荐进驻基地小微企业享受相关贷款贴息扶持及“政银保”融资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优先享受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支持。
三、完善创业创新公共服务
(十)以服务补贴的形式,支持培育一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服务平台降低管理、咨询、专利、维权、人才、采购等服务费用,有效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和补助建设一批政府公益性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以服务补贴券的形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由政府或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与资金补贴,以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
四、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十二)制定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科技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专属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而实现的技术交易进行补助。对通过专属平台促进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一年内国内专利授权达到一定数量且发明专利占一定比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资助;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进行资助;对科技型小微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进行资助;实施发明专利技术运用和产业化工程,对专利技术产业化取得突出成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资助;实施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专利创造和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十四)政府采购力促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重点推荐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优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借鉴节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科技型小微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对一些可以分拆的大宗政府采购项目以同类品目为基础适当分拆,分离出适当数量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包组,或将一个单一的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增加科技型小微企业参与大型项目投标的机会。
(十五)落实科技型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三年内的、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拓宽融资渠道,优化金融环境
(十六)强化增信支撑。落实全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继续完善“政银保”政策,对提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相关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低保费、低利率来促进担保贷款和降低担保贷款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
(十七)加强政府引导性基金支持。设立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母基金,下设融资担保基金、北斗产业基金、海创基金、华侨华人创业创新发展基金、天使基金等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设立中欧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担保融资、风险补偿等模式为涉欧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设立小微企业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对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中具备独创性、颠覆性、技术门槛较高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创客基金,为创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十八)完善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积极稳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重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以各类产业基地和专业镇为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区域集优债、区域集优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二十)创新融资工具。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按设备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加大对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激活小微企业抵质押物。
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
(二十一)落实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回国创业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在读休学创业大学生、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成功创办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创业资助。上述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申请租金补贴,最长3年。
(二十二)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十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小微初创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二十四)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二十五)推广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提升小微企业就业创业服务水平。以产业发展为导向,强化为小微企业提供人才猎头、就业培训、就业指导、校企对接等人力资源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网上招聘,网上求职,网上推荐;推行网上用工备案、用工申报、申领补贴、劳动年审,小微企业足不出户办业务;主动推送扶持政策,实现服务精准化。
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二十六)深入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国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有税务关系的每一户小微企业。进一步精简税收减免手续和程序,支持小微企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落实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减免规定,对纳入工商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收入。在执行省政策免征市本级收入的基础上,将免征范围扩展到县级市(区),同时,进一步扩大省的减免收费目录范围,减免小微企业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以及科技型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 25 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上缴工会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到70 %。
八、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八)统筹安排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会。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开拓咨询、策划、代理等服务。
(二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开展以境外市场拓展为目的的境外广告、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境外产品认证和投保进出口保险等活动。支持技术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小微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查询、咨询和培训服务。
九、加大财政支持,加强资金管理
(三十)统筹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省财政扶持资金、市本级财政及各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从基地建设、共性平台建设和优化创业创新环境等方面,专项用于我市打造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
(三十一)制定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并明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都向社会公示公开。建立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重点加强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形成“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绩效问责”四位一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效益。
十、附则
(三十二)以上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