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4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 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加强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辖区二级财政按比例配套统筹安排,用于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与省级财政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的以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请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江门市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二)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
(三)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风险补偿标准
第九条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级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本细则所称孵化期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省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分担损失。本细则所称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第十一条 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备案和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孵化器进行企业投资或贷款情况,包括投资协议或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须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创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创业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五)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记录等;
(六)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八)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九)相关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市信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四)金融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贷款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贷款审批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说明等;
(五)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七)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八)企业首次贷款坏账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及债务追偿:
(一)申请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与申请省级财政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一并办理。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企业创业投资失败或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首贷发生坏账后,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偿。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者金融机构首贷是否符合补偿条件。
(三)对经核实计划兑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偿资金(含省级部分)拨付至创业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
(四)省级部分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据实与省结算。
(五)在信贷风险补偿以后,获得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仍应追偿债务,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风险补偿资金和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损失。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金融机构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对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省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与创业投资机构串通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给予限期搬离孵化器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试行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施行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