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该细则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8日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工〔2015〕59号),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究开发费是指纳入市统计局统计口径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江门市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研发实际投入实行补助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实际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在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局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对象。
(一)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研究开发应以《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指导目录》(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为指引,实施地在江门市内,并事先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报备。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资金补贴额度按公式计算:
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符合申报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额)。
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
对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用一企一策扶持政策,财政加大投入,安排资金专项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
第七条 单个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财政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前先根据研究计划计提研发准备金,在进行研究开发当年先在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第九条 企业需提供研究开发经费的申请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等相关附件材料,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送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发经费统计情况,拟定当年我市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包括计划获得补助企业的名单、项目名称、金额等)并在市科技局政务网站公示10天。
企业需如实上报上一年度统计部门的科技统计年报的研发经费统计数据。对查核没有如实填报的企业,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于补助资金文件下达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申请手续,并登录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关于拨付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的申请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内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防止虚报骗取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