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30日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发挥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的引导功能,激发企业研发创新活力,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包括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政府采购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采购。
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是指符合工信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生产和提供服务,同时经科技部门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的产品与服务。
远期约定政府采购(以下简称远期约定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发布现有市场未能满足的产品与服务采购需求,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商定远期约定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或服务满足约定的要求时,采购单位则按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采购。
第三条 采购必须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实际需求,充分发挥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示范作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开展创新产品与服务采购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采购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
第五条 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市属国有(控股)企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购买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单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企业中标单位中标前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第七条 采购主要针对政府行政办公、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点范畴。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征集可以开展远期约定购买的产品和服务需求。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采购需求进行甄别和筛选,提出当年度拟开展远期约定采购的需求,经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后向全社会公布,征集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根据征集的反馈意见和解决方案,对原需求进行修订,经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后,确定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远期约定采购。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确定的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向全社会发布远期约定采购需求,以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购买单位与中标单位按照确定的采购数量、价格、完成时间和各项技术指标,签订远期约定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在预定时间内达到合同约定各项指标后,提出验收申请,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购买单位须按约定的购买数量、价格,购买中标单位的产品或服务。验收不合格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远期约定采购合同终止,购买单位可直接购买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发展,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
第十六条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将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纳入我市“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借鉴节能产品等政策功能的做法,定期制定并公布“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人采购“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产品。
第十七条 扩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范围。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如属普遍适用的通用类产品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者协议供货的范围,扩大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模。
第十八条 提高中小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凡属于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参与投标的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作为评分要素之一,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九条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实行优先采购。
第二十条 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方式,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或服务在中标后可用中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以政府采购为平台帮助企业融资,解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公开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信息,强化政府监管、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参与竞标的,一经发现,取消或终止执行采购合同,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影响合同履行的,有关各方应及时沟通协调,必要时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本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政府购买行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