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江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地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省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省、市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要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
4.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20%。
5.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6.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查、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原则上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5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不少于25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5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1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
第八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以自愿申请、择优遴选为原则,申请单位填写《组建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并附《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简称《组建方案》),一式二份,由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江门市科技局。
(二)江门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纳入 “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三)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工程中心依托单位须签订《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申请单位递交的《合同书》和《组建方案》,将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江门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推进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市(区)工程中心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区)工程中心组建的初审及实施管理等。
第十条 江门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和可能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工程中心建设,所在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按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隶属依托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和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组建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工程中心的验收由江门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按《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市科技局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市级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市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市级以上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在全市范围内开放共享,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共享资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并支持已组建完成的市工程中心升级申报广东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03年10月8日印发的《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