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相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1〕24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高级及市直学校(单位)一、二、三级教师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二、评审、初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1.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及电化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及《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2)专业技术人员资历年限计算截至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3)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
(4)申报人需获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报评审职称名称要与申报时任教岗位(包括学段、学科)相符。转换学段、学科的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时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任教经历(资历)、取得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5)转系列申报。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申报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可从转系列前取得同等职称时算起。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统一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文件精神执行。
三、岗位核定及竞聘推荐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单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岗位数,做好本年度的岗位使用计划,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学校(单位)制订《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其中包括用于推荐参加评审的岗位数、参加初次考核认定的岗位数)、考核推荐办法、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的组织等。《方案》须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江门市直学校、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方案》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均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可适当向前者倾斜。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老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
(四)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各地各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原则上各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未完成正高级教师聘用工作的县(市、区)和学校(单位)不得申报。鼓励各地通过“跨校评聘”的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推荐,推荐人选的接收学校(单位)应有空余正高级教师岗位,推荐人选通过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后,应在3个月内聘用到接收学校,且3年内不得再调动。
(五)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按程序申请认定。申请二、三级教师初次职称认定的人员不需要竞岗,但需要在单位核定岗位数内,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申请认定。
(六)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等国家、省、市安排支教工作的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七)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科函〔2019〕180号)有关规定,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八)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同意推荐人数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
(九)按照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岗位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使用的,竞聘方案由该县(市、区)教育局制订,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申报评审、初次考核认定工作程序
全市统一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通知》组织评审工作,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组织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单位)制定的《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二)学校(单位)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考核推荐工作。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不少于4人。同时,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申报人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学校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综合民主测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三)学校(单位)评前公示
学校(单位)将确定的具体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在校内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推荐人选的申报表及申报表中相关佐证的纸质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应公布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江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布江门市教育局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四)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1.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采用说课加讲课的考核办法,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发展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申报人员采用说课加评课的考核办法。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考核形式。
(1)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江门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根据《2021年度江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
(2)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组织考核工作。
2.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或“说课评课”考核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采取“说课讲课”考核方式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可委托学校按统一要求和标准组织实施,受委托学校名单由教育局统一发函确认;采取“说课评课”方式考核的,“说课”考核可委托学校组织,“评课”考核应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未纳入委托范围的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
市直学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按“说课讲课”方式由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3.申报评审二级、三级教师职称的考核工作,均由学校组织实施。
4.“说课讲课评课”考核结果要按规定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
5.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无需参加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五)正高级考核推荐委员会推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成立江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研究提出我市推荐人选,并经部门复核、公示等程序,确定为我市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上送省评委会评审。同时,为保证我市推荐人选材料完整、准确、整洁,市考核推荐委员会将统一辅导推荐人选修正、完善、整理申报材料。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面试答辩安排根据省评委会工作要求执行。
(六)高级及以下评委会评审、认定
高级及以下评委会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的流程、标准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面试答辩。在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申报中小学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全面实施面试答辩。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面试答辩小组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本年度面试答辩工作由各级评委会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另文通知。
(七)评后公示
对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认定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人社部门应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2.评审、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学校聘用
学校(单位)根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的核准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申报时间安排、材料要求及受理部门
(一)岗位核定、竞聘推荐:2022年5月完成。
(二)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2022年6月完成。
(三)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1.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须需按照《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另须报送《说课讲课考核课题》和《申报人员名册表》。申报评审材料要求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6。网上申报事宜待确定我市推荐人选后另行通知。
2.受理部门及时间:各县(市、区)所属学校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市教育局、江门市直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截至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初次认定
1.申报材料要求:申报评审材料要求及有关表格详见附件7;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有关表格详见附件8,申请初次认定时,应同时提供可证明本人真实业绩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以便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认定。对于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的类型、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可在江门市教育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d-xs.com/bmpd/jmsjyj/)下载。网上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2.受理部门及时间:
(1)高级:各县(市、区)所属学校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后统一报送到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江门市直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4日,逾期不予受理。
(2)一级、初级: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受理所属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受理材料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定;江门市直属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统一报送江门市教育局,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4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小学初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注: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需要面试答辩,但由于没有文件依据,所以不得收取答辩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教师职称评审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培养和造就中小学教育人才,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对照《水平评价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突出考核教师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切实把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明确要求、规范程序,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审查关,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确保推荐人数在各校(各单位)空缺的教师岗位数以内。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申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申报材料的整理和填写,为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在内的广大教师提供便利服务。切实落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要求,减少不相关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多次审核的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年度考核等次、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可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替代证明。
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严格评审范围、程序和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格审核,压实材料审查责任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查,根据省的工作要求,申报人的基础信息要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交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申报人员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核验,确保系统数据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申报人员的信息情况。
要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和推荐的各项标准和程序,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逐级审核,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加强对个人申报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申报人需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之日起3年;严格落实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四)做好资料存档工作。请各学校(单位)、教育局、人社局按职能分工将职称评审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表格做好整理、存档工作,以备查验。
八、联系、咨询电话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受理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3503921;
蓬江区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3226160;
江海区教育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3861643;
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会城知政南路26号,6623085;
台山市教育局:台山市台城台东路98号,5502014;
开平市教育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3号,2289176;
鹤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号,8938616;
恩平市教育局:恩平市恩城镇小岛锦茂路一号,7715133。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2021年度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
2.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
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4.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
5.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
6.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要求及表格
7.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要求及表格
8.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表格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教育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