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截至2023年1月12日,共有4874名从业人员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现对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予以公告注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