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江府〔2023〕26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的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委托的衔接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与实施层级
(一)将原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职权客运相关纠纷裁定(子项名称:客运相关纠纷裁定)、客运站级核定(子项名称: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站级核定)下放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将原由我局实施的行政职权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申领(核发)(子项名称: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子项名称: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仅限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广东省内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子项名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仅限于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委托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实施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上述下放的行政职权,均由承接该事项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办理决定。对2024年2月1日及以后提出的上述下放、委托事项的办理申请,如我局已受理未办结的,由我局负责办理。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尽快调整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力清单,及时编制发布业务办理指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下放、委托事项接得住、做得好。要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更新实施清单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发布。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于12月25日前将本单位经办股室、经办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报我局汇总。
联系电话:0750-3668160、0750-3858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