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江门港开平港区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请示》(开平字〔2022〕17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商市发改局,现批复如下:
一、为有利于开平市腾出城市发展空间,助力城区发展,促进城区人居环境治理和交通安全改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拓展三埠港港区发展空间,做大做强三埠港,拉动江门市西部发展区先进制造业、商贸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内外贸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港口对开平、台山、恩平等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同意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港区工程)使用相应的港口岸线。
二、拟建码头位于潭江开平段右岸,自金山大桥上游约950米开始向上游布置5个1000吨级泊位,其中2个集装箱泊位、1个多用途泊位以及2个通用泊位。码头设计年吞吐量为380万吨,其中集装箱17万TEU,散杂货125万吨。按照《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方案,同意按355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非深水岸线。
三、岸线使用权人为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岸线使用权不得转让,如项目使用权人更名,或者需改变批准的岸线性质和用途,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督及环境保护等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码头运营应服从港口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五、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此复。
抄送: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