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台山市川岛镇下川独湾码头及防波堤改建工程(码头工程)岸线的请示》(台交〔2019〕337号)收悉。经商市发改局,现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川岛镇陆岛客运基础设施,促进川岛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台山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消除码头安全隐患,保障下川独湾码头正常安全运营,满足陆岛交通运输的近期需求并适应未来的发展,同意台山市川岛镇下川独湾码头及防波堤改建工程(码头工程)使用相应的港口岸线。
二、拟建码头位于台山市川岛镇下川岛,在现有码头位置进行改建,自东向西布置3个客轮泊位,总的年设计通过能力为231万人次。按照项目《工可》推荐方案,同意按121.4米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
三、岸线使用权人为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岸线使用权不得转让,如项目使用权人更名,或者需改变批准的岸线性质和用途,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应服从港口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五、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本批复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