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治超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治超办法》有序实施、全面推进,12月27日下午,江门市治超办组织召开了《治超办法》宣贯培训会议,市治超办、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治超办、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江门市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市交通运输局全体执法人员参加了宣贯培训。
会上,市治超办从立法背景及过程、重要意义、主要亮点等方面,对《治超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条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导读,为我市治超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会议指出,学习好、落实好《治超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部署的明确要求。会议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治超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治超办法》的作用,全面提升超限超载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治超办法》有哪些重点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要求规范车辆生产、销售、改装、检验和货物运输、装载等相关活动。
第十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合法装载方面的内容。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
(一)按照规定安装合格的超限超载检测、监控等设备;
(二)对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情况进行登记,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三)其他发现、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的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 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或者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超限超载货车停放、货物卸载等场地需求。
第十九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向货车驾驶人提供载明车牌号、装载或者放行信息的单据并留底保存。
行政机关在调查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同时收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相关违法线索,并按照规定移送。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应当如实提供货物装载或者货车放行单据,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溯源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包括下列主体:
(一)港口、公路铁路货运站、物流园区、大宗物品交易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矿山、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其他货物装载起运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