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公路是如何设计速度的?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l-2014),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预期的运行速度和沿线土地利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时,可以选用80km/h。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 10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80km/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病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40km/h。 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30km/h。 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可采用20km/h。 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相邻路段运行速度之差应小于20km/h,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 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