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查处了四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案件(车牌号分别为:粤J3298P、粤J31D57、粤J08T31、粤JHP670)。随后根据这一线索,查实上述车辆均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广东分公司”)提供服务,且营运已有一段时间。
【调查与处理】
经过多次沟通,滴滴广东分公司授权委托江门地区负责人陈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前往我局接受调查,受托人陈某某承认上述四辆网约出租车是在其公司注册并提供服务,车辆每次营运滴滴广东分公司都收取20%的服务费,陈某某还对车辆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予以确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据实制作了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按程序报批立案、通过集体讨论、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辨后,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滴滴广东分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的行为,四宗案件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10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14日,当事人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缴交罚款至财政帐户。
【法律分析】
1.人们通常认为网约车就是共享经济中通过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车辆;但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全称应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人们常识上认识的网约车,是汽车的一种,通过网络实现预约共享的目的;而交通运输部门监管的网约车主要是以营运为目的的车辆。从经营角度来看,一方面,网约车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平台公司、乘客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网约车须经许可才能经营,因此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与行政主体之间,又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粤J3298P等四辆网约车,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属非营运车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自行下载滴滴出行软件,并与滴滴出行平台公司签订电子服务合同,随后擅自进行营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而当事人滴滴广东分公司在江门市并未取得经营许可,其使用粤J3298P等四辆网约车(车辆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江门市范围内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也构成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到交通运输部门的查处。
2.人们通常会认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主体应是网约车的所有人或驾驶员,而从行政执法上该主体应包括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平台公司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分别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见,作为企业法人的网约车经营者平台公司、加入平台公司的服务车辆、提供出行营运服务的驾驶员三者同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主体,都应取得相关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案中,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在对粤J3298P等四辆网约车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后,再依法对为上述网约车促成“网约”服务的滴滴平台广东分公司进行查处,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作为一种新型客运形式,网约车平台为事实上的承运人。具体表现为:网约车乘客通过软件、电话等手段发出出行要约,网约车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作出承诺,并在约定时间提供旗下相关车辆实施运输行为并收取乘客费用(收益分别按一定比例由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分别获得),且由平台公司开具电子发票。在服务过程中,平台将乘客需求与车辆进行匹配,并直接指派具体车辆提供服务,抢单也仍然是一种调度形式,本质上平台行使运输调度组织功能。上述特点均显示,网约车平台公司才是营运行为的承运人,而网约车辆和司机则是提供服务的从业者。
本案中,当事人滴滴平台广东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其既未在江门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又使用非法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其行为必然构成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意义和启示】
滴滴广东分公司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服务案,是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开启新一轮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的成果之一,也是2018年5月6日“郑州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这一社会舆论热点事件后取得的一项重要执法成果,更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查处无资质网约车和网约车服务平台较为成功的案例,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宣传网约车管理法规,促进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无资质网约车因其便民赢得了乘客广泛支持,而“郑州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又让广大民众强烈呼吁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加强监管。结合本文的四宗案件,处罚非法营运的网约车主后,再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了“选择性执法”的执法不公现象,就社会意义而言将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网民,都能理性认同无资质网约车违法性与危险性。
第二,有利于网约车平台强化企业管理主体责任,促进网约车行业合法、健康发展。在处理上述四宗案件的同时,江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分局向陈某某宣传了网约车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向公司反馈,并就本公司违规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觉落实整改,尽快清退不合规驾驶员及车辆,按要求将监管数据备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陈某某当场表示将向公司汇报,加强自查自检,按照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第三,无论企业还是个人,网约车合法合规经营才是生存之道。通过近几年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管和整治,网约车市场已经逐渐从野蛮生长回归理性发展,网约车企业也逐步认识到遵循市场规则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其自身也在不断提升服务平台的透明性、公开性。合法合规经营永远是网约车企业避免不了的话题,只有在法律法规正确的引领下发展,才能使网约车行业持续发展,不被社会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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