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下简称“政银保”)自2014年11月启动至今已运作5年,目前风险池资金余额1.1亿元,分别存放于7家合作银行。2019年1-12月,累计发放企业贷款3698笔,贷款金额44.57亿,放大倍数40.5倍。为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的规范性,加强项目操作性,现根据《江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函[2019]107号),对《江门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江经信发〔2018〕165号)进行第三次修订。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合作内容
“政银保”融资项目实行政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方共同运营,共同协商,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单个借款企业提供房地产等标准抵押物的可获得合作银行给予标准抵押物率的1-3倍的单笔贷款金额。
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信用贷款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的年保费(或担保费)不超过保险(或担保)金额的2%。
(二)支持对象
“政银保”融资项目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营地址在江门市范围内(含三区四市)的中小型企业;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办理流程
(1)企业(新客户或存量客户)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如若银行认为企业的风险较大则要求企业购买保险或担保,企业同意后,由银行通知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保险公司一并对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2)企业经合作银行与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保险公司双方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汇总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合作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以及企业的相关报表等资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银行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项目就出具同意贷款确认书。(4)合作银行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同意贷款确认书后通知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签订担保合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通知后出具保单(或签订担保合同)。
(5)合作银行在收到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或担保合同)后,为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四)合作机构进出及奖惩机制
1.合作机构的遴选及确认
(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江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有地级市分行(支行)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出全市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上。
(2)合作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江门地方保险行业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分公司的保险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在江门市具备良好的中小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年化保险费率不得高于2%;贷款违约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60%。
(3)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江门地方法人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在我市设有地市级公司的担保机构,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
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贷款违约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60%。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市工信局 林社锡,电话:327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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