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补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示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行政许可不服的;
(三)认为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答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最迟不超过90日,视不同情况,作出驳回、维持、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调解、终止等处理决定;
(五)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