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双公示”目录(新版)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1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无线电频率申请人 |
2 | 行政许可2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
3 | 行政许可3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
4 | 行政许可4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
5 | 行政许可5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 | |
6 | 行政许可6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7 | 行政许可7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8 | 行政许可8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9 | 行政许可9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10 | 行政许可10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11 | 行政许可11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12 | 行政许可12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13 | 行政许可13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14 | 行政许可14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用户 | |
15 | 行政许可15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16 | 行政许可16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17 | 行政许可17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18 | 行政许可18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19 | 行政许可19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20 | 行政许可20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21 | 行政许可21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设台单位 | |
22 | 行政许可22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遗失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电信业务经营者 | |
23 | 行政许可23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4 | 行政许可24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单位 | |
25 | 行政许可25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6 | 行政许可26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7 | 行政许可2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注册地址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8 | 行政许可2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29 | 行政许可29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0 | 行政许可30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1 | 行政许可31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销售品种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2 | 行政许可32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储存能力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3 | 行政许可3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名称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4 | 行政许可34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仓库地址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5 | 行政许可3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6 | 行政许可36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审批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7 | 行政许可37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8 | 行政许可38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39 | 行政许可39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0 | 行政许可40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1 | 行政许可41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2 | 行政许可42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43 | 行政许可4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江门市内,在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需办理招标方式核准的企业 | |
44 | 行政许可44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 |
45 | 行政许可45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并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 | |
46 | 行政处罚1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 | 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 | |
47 | 行政处罚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48 | 行政处罚3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
49 | 行政处罚4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0 | 行政处罚5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 |
51 | 行政处罚6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 |
52 | 行政处罚7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3 | 行政处罚8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4 | 行政处罚9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 |
55 | 行政处罚10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6 | 行政处罚11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 | |
57 | 行政处罚12 | 对销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 | |
58 | 行政处罚13 | 对销售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 | |
59 | 行政处罚14 |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组织或者个人 | |
60 | 行政处罚15 |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 | 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 | |
61 | 行政处罚16 | 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 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
62 | 行政处罚17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63 | 行政处罚18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64 | 行政处罚19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65 | 行政处罚20 |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6 | 行政处罚21 |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7 | 行政处罚22 |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