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供综函〔201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71号)转发给你们。各级供销社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省社《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粤供综[2010]18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深刻领会,制定整改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有序安全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