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供财〔2015〕23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农业局,江门市供销社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江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我市的菜篮子问题,根据《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23号)文件精神,我市财政从2015年到2017年,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为规范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门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门市供销合作联社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农业局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
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江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产销对接、平稳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逐步解决我市的菜篮子问题,根据市府办转发市农业局、市供销社《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2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府〔2014〕1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和销售终端改造、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及冷链设施建设、农产品对接生产基地及蔬菜大棚设施、净菜生产线、农残降解设备、农产品旗舰店和社区连锁加盟店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及信息管理平台等产销对接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和市农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供销社和市农业局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供销社编制的奖补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配合市供销社和市农业局下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供销社负责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下发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以及审核、编制奖补资金具体安排计划,负责奖补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三)市农业局负责协助市供销社做好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下发奖补资金申报指南,以及协助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条 各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局以及项目用款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各市(区)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局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奖补资金,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自评。
(二)项目用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要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并主动接受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产销对接”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新建或改造农副产品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分拣加工、仓储保管、配送交易等经营服务设施,提升产销对接能力。
(二)“产销对接”销售终端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与供销社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业务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种植和养殖基地建设,农副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的设施建设,在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副产品简易保鲜冷藏设施、分拣加工中心,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等,夯实产销对接基础。
(三)“产销对接”的农产品经营旗舰店和农产品社区连锁店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供销社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的旗舰店和社区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设施和配送设备的升级改造,购买配送车辆,统一标识装修等,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买到来自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生产基地的优质实惠农副产品。
(四)“产销对接”的农产品信息化流通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供销社打造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推行竞价拍卖、网上交易、期货交易等先进交易方式,建立和完善线上和线下的营销体系,建立农产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体系,实现对所销售农产品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
(五)供销社组织的有关“产销对接”人员培训项目、为宣传与供销社对接基地农产品而产生的广告费、宣传费,以及经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供销社和江门市农业局批准的与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投资额度不大、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农产品社区连锁加盟店项目,采取由供销社龙头企业统一标识装修的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安排市本级奖补资金总额的20%。每间加盟店视规模安排奖励3-5万元。
(二)财政补助。对投资额度较大,且难以取得银行贷款、盈利性弱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安排市本级奖补资金总额的80%,具体是:1、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占20%;2、区域农产品配送中心、农产品经营旗舰店建设项目占45%;3、农产品信息化流通管理平台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项目占15%。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供销社、农业局、财政局每年另行制定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分配和补助办法,结合年度奖补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采取集体研究方式确定。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申报项目单位是在江门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有关单位。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和市农业局每年印发奖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在市供销社网站上发布。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农业局联合上报的奖补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供销社、农业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然后向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供销社、江门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江门市供销社所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先由市供销社通过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具体分配初步计划,再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供销社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再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联合将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市供销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部门网站公开奖补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和项目评审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市直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县(区)项目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原则上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用款单位要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产销对接”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步奖补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流通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